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xù)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而自行墊付相關費用,并出具承諾書表示不再追索,事后能否要求單位返還?4月15日,忻州市忻府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對此作出回應。法院認定,勞動者自愿承擔社保費用的承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用人單位仍應承擔法定的繳費義務。
基本案情:為辦退休墊付25萬余元
李紅(化名)自1999年5月起,在一家單位從事護工工作,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至2024年10月李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單位沒有為李紅繳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李紅為順利辦理退休手續(xù),于2024年10月10日向單位出具承諾書,承諾前述時段社保費用的單位繳納部分、個人繳納部分及滯納金均由其自行承擔,不再就單位未繳社保事宜主張任何權(quán)利。隨后,李紅向單位前后分兩筆支付25萬余元用于補繳社保,該單位為其辦理了補繳手續(xù),李紅已正常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
2025年5月,李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單位返還墊付的社保單位應繳部分及對應損失,仲裁機構(gòu)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李紅不服訴至忻府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承諾書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得通過勞資雙方的合意予以免除或變通履行。本案中,李紅雖出具書面承諾書,自愿承擔本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社保費用及滯納金,并放棄相關追索權(quán)利,但該承諾實質(zhì)是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排除了勞動者的社保權(quán)利,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損害了社會保險統(tǒng)籌的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亦明確此種承諾應認定無效。法院遂判決某單位向李紅支付養(yǎng)老保險單位應繳納部分39448.88元,對應滯納金149123.56元以及醫(yī)療保險單位應繳納部分35068.02元。某單位不服提起上訴,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社保繳納義務不因約定而免除
辦案法官表示,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強制義務,不屬于勞資雙方可自由協(xié)商處分的范疇,即便勞動者出于辦理退休的需求,出具自愿承擔單位繳費義務,放棄追索權(quán)利的承諾,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自始無效。
對此,法官提示用人單位,切勿通過與勞動者簽訂自愿放棄社保,自擔繳費義務等協(xié)議的方式規(guī)避法定責任,此類約定不受法律保護,無法免除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情形,要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quán)益,即便出于特殊情況墊付了相關費用,仍有權(quán)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應由其承擔的法定繳費部分。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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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guī)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shù)模嗣穹ㄔ阂婪ㄓ枰灾С帧?/p>
(責任編輯:梁艷)